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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均年收入达37833元!仅位列全省第三?!全国收入排行榜曝光!

2017-07-24 乐居福州新闻中心 福州房产

近日,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榜单,浙江最为富裕,其所有地市人均收入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而浙江人均高达47237元。


福州人均收入全省第三!隐形土豪多!

从数据上看,福建各地市的数据在东部5省份中不算亮眼。其中,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是经济特区厦门,为46254元,在5省71地市中位居第14位,而整个福建也只有厦门的人均收入超过了4万元大关。

位居第二的是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泉州,去年达到了39656元,这个数字拿到江浙大致相当于苏中地区的南通。第三的是省城福州达37833元,比浙西南的衢州、丽水和苏中地区的泰州、扬州略高一些。在这三市之外,其余六个地级市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总体来看,福建发达的地方虽然没有江浙、珠三角那么发达,但经济也没有特别落后。


尽管福建的经济总量排在全国第12位,但在去年的胡润百富榜中,出生于福建的富豪数量却位居全国第5,总部企业数位居第7。也就是说,福建的富裕程度并不差,福建有着庞大的经商群体,这些人的财富并不会体现在统计数据中。


6省人均收入破3万!福建紧随其后!

加上广东在内,已有6个省份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了3万大关。其中上海和北京两大直辖市均突破5万大关,上海以54305元位居榜首,北京以52530元紧随其后。浙江以38529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居第3,超过直辖市天津,天津则以34074元位居第四。

江苏和广东分列第5和第6位。第一经济大省广东尽管已经连续28年经济总量位居第一,并且在2016年对第二经济大省江苏的领先优势重新扩大,但人均可支配收入方面,广东与江苏仍然差了将近2000元。在广东之后,下一个叩响3万大关的省份是谁?福建无疑最为接近,2016年该省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7608元,按照该省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有望在2017年突破3万大关。


浙江11地市人均收入超全国水平!

统计数据显示,在东部5省中,浙江的富裕度最高,是全国唯一一个省内所有地级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2016年,浙江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37元。在浙江的11个地市(含副省级城市)中,杭州、宁波这两大副省级城市以及绍兴均超5万元大关,位居全国前列,此外嘉兴和舟山也都超过了4.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城市刚好是环杭州湾分布。

杭州湾之外,温州、台州、金华和湖州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都超过了4.5万元。即使是发展相对滞后的浙西南,衢州和丽水也分别达到了36188元和35968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了2000多元。以2016年为基期,按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5%和7.8%测算,到2022年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计将超过7万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超过3.5万元。


苏州人均收入居东部5省各城市之首!

在浙江之外,其他4个省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区域差距。比如江苏,苏南与苏北之间的差距颇为明显,广东则是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存在差距,山东为东西差距大,福建是厦福泉三大中心城市与其他区域的差距。在江苏,最富的苏南地区可比肩杭州湾区域。其中,苏州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44万元,位居东部5省所有地市之首。

在江苏,经济发展的程度高低,基本上是与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的距离成正比,离上海最近的苏南地区发展最好,苏中地区则处于第二梯队,苏中地区的3个城市都是处在3.5万~4万元之间。这三个城市根据距离上海的远近排列,其中与上海一江之隔的南通在苏中地区收入最高,达到了39247元;1996年从扬州分离出来设置的地级市泰州次之,达36828元,扬州为35659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公式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 交纳的所得税- 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家庭人口

家庭总收入


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 指个体或私营业主在一个记账周期(一个月)内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家庭、亲友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个人所得税


指调查对象被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等个人所得的税款。


社会保障支出


指调查户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具体包括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交纳的医疗基金、个人交纳的失业基金、个人交纳的养老基金和个人交纳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记账补贴


指调查户因承担记账工作从统计部门、工作单位和其它途径所得到的现金。不包括实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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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统计局、第一财经日报 | 编辑: 鹿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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